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7123513号“妍姿 YANZ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6:00:12关于第67123513号“妍姿 YANZ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574号
申请人:山西妍姿美容美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诚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23513号“妍姿 YANZ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577587号“妍姿艳质 YanZi YanZh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2063233号“妍姿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13406号“姿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9272323号“姿妍美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9794798号“妍姿艺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8387077号“胭知 YANZ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5999450号“研姿本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7410863号“妍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同时引证商标七已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七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二者即使同时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亦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熏香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文字“妍姿”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八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化妆品用香料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八核定使用的化妆品、芳香精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八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称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申请人未提交相应证据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王超
黄许丽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44266777号“小野同学 XIAOYETONGXUE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3223594号“元富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896241号“YOYOVIS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614371号“NOREV”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16275216号“上上喜”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72690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国际注册第1624059号“RESPIL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17623号“SHAK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733317号“依诺 Y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36386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