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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110338号“SEASON HOTE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5:59:55关于第65110338号“SEASON HOTE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596号
申请人:季节(济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110338号“SEASON HOTE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044561号商标、第62750892号商标、第25566244号商标、第64455233号商标、第40822213号商标、第47199820号商标、第24908906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四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待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英文“SEASON”与引证商标一、三、五至七显著识别英文“SEASONS”、“Season”相同或相近,且整体含义无明显区别,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饭店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李焱
李硙
202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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