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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019518号“奉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5:48:41关于第66019518号“奉天”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773号
申请人:赵禹羲
委托代理人:辽宁博达商标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019518号“奉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42165973号“奉天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第8799713号“奉天 FENGTIAN”商标、第12389264号“奉天 FENGT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状态尚未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且引证商标已在类似商品上共存。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地包含于引证商标三,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宋岳茹
2023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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