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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395531号“江湖菜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5:44:39关于第64395531号“江湖菜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789号
申请人: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95531号“江湖菜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14312796号“江湖 OL”商标、第22508605号“115 江湖”商标、第33769073号“江湖一副镜”商标、第4417137号“江湖”商标、第20672572号“老江湖”商标、第16557567号“老江湖”商标、第15085906号“江湖 HD”商标、第63422735号“江湖文字版”商标、第63405516号“江湖文字”商标、第59265403号“江湖文字版”商标、第59290068号“江湖文字”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引证商标一、四、五、六、七已被提出撤销申请。引证商标八、九、十、十一已被驳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大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请求暂缓审理本案最终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信息、申请人介绍、《江湖菜馆》百度百科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四、五、六、七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其注册予以撤销,本案审理时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八、九经驳回复审程序其在电子公告牌、光盘(音像)、动画片商品上予以驳回,在电子出版物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初步审定。引证商标十、十一经驳回复审程序其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六、七、十、十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画片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八、九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八、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江湖菜馆”与引证商标二“115江湖”、引证商标三“江湖一副镜”、引证商标八“江湖文字版”、引证商标九“江湖文字”在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影像文件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八、九核定使用的计算机游戏程序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八、九在前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八、九在前述商品上,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动画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李颖
梁朦朦
2023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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