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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138526号“Good wif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5:44:24关于第37138526号“Good wif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0456号重审第0000004915号
申请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弘邦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110456号《关于第37138526号“Good wif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777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对上述判决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行终204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述,维持原判。申请人不服二审判决提出再审申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再25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及我局被诉决定,并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再审判决认为,原审判决作出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086244号“Good wif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已被宣告无效并公告,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判决我局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经审理查明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80171号“Good wif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均已被依法撤销,撤销公告分别刊登于第1683、1798期《商标公告》,据此,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辰
赵爽
刘浩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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