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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0437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5:33:40关于第6730437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618号
申请人:瓯牧农业发展(浙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华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043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33920号图形商标、第20650189号图形商标、第20650443号“喜玛特 CFOOD&C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货物展出、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图形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凃嘉雯
徐瑛
2023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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