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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644727号“伊美专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3:53:35关于第65644727号“伊美专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783号
申请人:南京伊美专佳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利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644727号“伊美专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16485503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申请商标与该商标已无权利冲突。
我局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整体可与地名相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硙
李焱
马媛媛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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