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7262512号“博新高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3:49:41关于第67262512号“博新高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243号
申请人:博新高科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朗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7262512号“博新高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愿放弃“汽车保养和修理”小项,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444702号“博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69435号“新博”商标、第37330204号“新博XINBO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四、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在汽车保养和修理服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我局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文字“博新高科”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新博”、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文字“新博”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室内装潢、照明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照明设备的安装和修理、室内装潢修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若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李钊
梁朦朦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