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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700481号“REVIV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3:45:28关于第67700481号“REVIV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443号
申请人:理论工艺游戏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盟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00481号“REVIV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412324号“兴尚农 REVIV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和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业务领域不同,面向的消费群体不同,共存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主营项目介绍及官网打印件、引证商标所有人公众号、小程序及自我介绍公众号文章及相关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REVIVER”与引证商标显著认读文字“REVIVE”均由多个英文字母构成,在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其间仅有个别字母不同,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软件即服务(SaaS)(以在全球通信网络上进行的多人互动视频游戏软件为特点)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所谓商标所有人的业务差异并非是判定商标近似与否的唯一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李钊
梁朦朦
2023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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