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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683126号“华源鑫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3:34:00关于第66683126号“华源鑫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903号
申请人:华源鑫泉(北京)艺术品鉴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83126号“华源鑫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986967号“华源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631014号“华蒲鑫泉 HPXQ H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结构、外观视觉、含义、呼叫发音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华源鑫泉”与引证商标一“华源泉”、引证商标二中的显著识别文字“华蒲鑫泉”的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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