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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03945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3:30:35关于第6503945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247号
申请人:北京市商汤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503945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787735号图形商标、第9391260号“西芝及图”商标、第9391225号“ZENITH及图”商标、第46718803号图形商标、第20249592号图形商标、第11751261号图形商标、第29378190号图形商标、第22531156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技术研究;质量体系认证;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托管计算机站(网站);计算机系统设计服务上的注册、引证商标三在质量体系认证;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托管计算机站(网站);计算机系统设计服务上的注册、引证商标六在技术研究;环境保护领域的研究;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托管计算机站(网站)服务上的注册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引证商标七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上述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四至八图形、引证商标二、三显著识别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质量检测、平面美术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技术研究、质量检测、平面美术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二、三、六、七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案件审理结果对本案审理结果不产生实质影响,故本案无中止审理之必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李钊
梁朦朦
2023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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