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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051797号“惊奇镜盒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3:26:22关于第64051797号“惊奇镜盒秀”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081号
申请人:陈锦涛
委托代理人:北京晟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51797号“惊奇镜盒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382750号“惊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依法撤销(见第1852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肖琦
赵秀辉
邢妍
2023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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