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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49111号“北京京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3:21:44关于第67949111号“北京京天”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219号
申请人:北京京天智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49111号“北京京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经查询,申请人发现已有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介绍、申请商标实际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构成文字中含有的“北京”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田园
宋甜
2023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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