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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97961号“依云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3:21:06关于第66997961号“依云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181号
申请人:中山市柏灵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97961号“依云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人放弃在“壁炉(家用)”商品上的注册,故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374598号“依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209728号“依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1207631A号“依云水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7209729号“依云水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声明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壁炉(家用)”商品上注册申请,故我局对本案的审理范围为“装有集成台面的厨房水槽;厨房洗涤槽;洗涤槽;冲水槽;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卫生器械和设备”复审商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四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构成文字“依云居”与引证商标一的构成文字“依云”、引证商标二的构成文字“依云水疗”、引证商标三的构成文字“依云水疗”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装有集成台面的厨房水槽;厨房洗涤槽;洗涤槽;冲水槽;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卫生器械和设备”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矿泉浴盆(容器);蒸气浴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田园
宋甜
2023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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