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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130835号“雨森yuse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3:12:06关于第66130835号“雨森yuse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856号
申请人:保定雨森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晨光旭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130835号“雨森yus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355963号“雨森”商标、第43783909号“雨森”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提出无效宣告申请。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779531号“御品雨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二、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037282号“森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权利相冲突的0303群组“皮革护理剂;皮革洗涤剂”商品。三、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970951号“富贵小鸟FUGUI NIAO及图”商标、第25517647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五、六)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四、申请商标经多年推广经营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浸清洁剂的湿巾;浸有清洁制剂的纸巾;浸清洁制剂的婴儿湿巾;洗衣液;肥皂;化妆品;去污剂;洗洁精”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官网截图、所获荣誉、网络搜索结果页面截图、引证商标一至三注册人恶意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依法撤销,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依法宣告无效,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依法驳回,故引证商标一至三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皮革护理剂;皮革洗涤剂”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本案复审商品为“浸清洁剂的湿巾;浸有清洁制剂的纸巾;浸清洁制剂的婴儿湿巾;洗衣液;肥皂;化妆品;去污剂;洗洁精”。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浸清洁剂的湿巾;化妆品”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在呼叫、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四至六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浸清洁剂的湿巾;浸有清洁制剂的纸巾;浸清洁制剂的婴儿湿巾;洗衣液;肥皂;化妆品;去污剂;洗洁精”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文
尤宏岩
2023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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