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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087239号“小茗同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3:07:35关于第65087239号“小茗同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779号
申请人:泉州天娇妇幼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众创致远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087239号“小茗同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03153号商标、第17005482号商标、第62838610号商标、第17919683号商标、第15632622号商标、第16182970号商标、第49811332号商标、第17238038号商标、第17828116号商标、第17367063号商标、第15803159号商标、第22762674号商标、第17414072号商标、第17238109A号商标、第17238091号商标、第19407397号商标、第1580314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七至九、十二、十四、十五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其不应成为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上述决定已生效。鉴于引证商标三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七至九、十二、十四、十五仍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十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十七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十七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宁
王若凡
2023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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