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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89642号“优铸”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2:48:52关于第67989642号“优铸”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761号
申请人:天津锦程庆丰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杰诚智享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89642号“优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在其他类别已有多件注册成功。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商标及其注册人信息;作品登记证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优铸”,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原则,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庞敏
2023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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