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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69655号“篷前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2:46:30关于第66969655号“篷前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532号
申请人:邹夏珍
委托代理人:保定喜洋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望都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69655号“篷前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在本行业已经有了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篷前蛋”指定使用在“卤蛋;蛋”商品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标志。
同时,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第29类“卤蛋;炸肉”等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标志。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经过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从而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牛嘉
王钒
2023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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