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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718349号“ROADTURB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2:44:39关于第67718349号“ROADTURB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351号
申请人:宁波贝星新能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权知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18349号“ROADTURB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引证了第9682834号“AUTOROAD”商标、第37925883号“ROAD ENGINE”商标、第62959763号“ROADPOWER”商标、第55244561号“ROADART”商标、第11648002号“TECHROAD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二、申请人仅保留申请商标在两轮车轮胎、运载工具用轮胎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放弃申请商标在其他指定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复审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三、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不再是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四、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五、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而成,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经过使用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实物图、包装设计及包装实物图、合同、发票、出口放行通知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且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仅保留申请商标在两轮车轮胎、运载工具用轮胎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放弃申请商标在其他指定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故申请商标在除两轮车轮胎、运载工具用轮胎以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我局仅针对申请商标在两轮车轮胎、运载工具用轮胎复审商品上与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进行审理。
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两轮车轮胎、运载工具用轮胎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两轮车轮胎、运载工具用轮胎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文字“ROADTURBO”与引证商标一文字“AUTOROAD”、引证商标五显著认读文字“TECHROAD”在字母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两轮车轮胎、运载工具用轮胎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五核定使用的车辆轮胎、汽车轮胎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两轮车轮胎、运载工具用轮胎复审商品上若与引证商标一、五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两轮车轮胎、运载工具用轮胎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李钊
梁朦朦
2023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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