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5060560号“babo botanical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2:36:24关于第65060560号“babo botanical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778号
申请人:泾河新城慕凝商贸店
委托代理人:保定玖牌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5060560号“babo botanical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清洁制剂、化妆棉、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注册,第3145268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无效。请求对申请商标抛光蜡、动物用化妆品、洁肤乳液、研磨膏、香精油、化妆品、牙膏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 《商标部分驳回决定》中还判定申请商标与第14739855、17348709、47954643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四)近似。
2. 引证商标三在牙膏等商品上的注册已被予以无效宣告,引证商标三现为香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在抛光蜡、动物用化妆品上初步审定,不属本案审理范围。
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清洁制剂、化妆棉、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注册,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放弃商品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清洁制剂、化妆棉、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硙
李焱
马媛媛
2023年08月11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