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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8362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2:34:27关于第6738362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745号
申请人:北京嘉尔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敢揽标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836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固定的、唯一的联系,并取得了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19997号“环科新能源 HK NEW ENERGY及图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下修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管道铺设和维护”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的重要组成图形部分在构成元素、设计手法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二者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海波
田益民
马静雯
2023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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