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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727968号“秦岭活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2:32:40关于第65727968号“秦岭活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002号
申请人:陕西科海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727968号“秦岭活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5061号、第15332442号、第12786527号、第59255628号、第3015073号、第45745445号、第45737447号、第9630739号、第44627919号、第28812504号、第800485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四经驳回复审程序审理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鉴于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2、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六、七仍是在先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十一在呼叫、文字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十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十一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林
孙昕
李淑维
2023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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