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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683815号“港华智慧能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2:31:01关于第60683815号“港华智慧能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817号
申请人: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联兴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0683815号“港华智慧能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289506、9252035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所有人为申请人旗下企业。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共存同意书等证据。
我局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显著识别汉字“港华”,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卸货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码头装卸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虽然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已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但不能以此排除市场混淆的可能性,我局不予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硙
李焱
马媛媛
2023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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