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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457228号“徽小栗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2:29:41关于第67457228号“徽小栗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076号
申请人:石木阳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57228号“徽小栗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74550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现已有多个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包装图、宣传页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中文“徽小栗”、对应拼音及图构成,其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在视觉效果、表现方式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相区别的可注册性。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何旭卓
李雅楠
2023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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