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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15147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2:27:24关于第5115147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228705号重审第0000004986号
申请人:杭州白贝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杭州贝咖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知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228705号《关于第5115147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字第1659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行终248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上诉请求。申请人不服二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再15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25823480号“大食吧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786369号“景都Jingd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全部商品上、第8157518号“味鲜优WEI XIAN Y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香肠;鱼(非活的);听装(罐装)鱼;汤;蛋;豆奶(牛奶替代品);食用油脂;干食用菌;精制坚果仁”商品上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此部分商标及商品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国家知识产权局应依据新的事实重新作出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三已经被撤销,故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引证商标二在“香肠;鱼(非活的);听装(罐装)鱼;汤;蛋;豆奶(牛奶替代品);食用油脂;干食用菌;精制坚果仁”商品上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撤销,故此部分商品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腌水果”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朱红
舒言
陈红燕
2023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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