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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56514号“安心急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2:20:58关于第66856514号“安心急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073号
申请人:苏铎艺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56514号“安心急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已经将申请商标投入商业使用,并且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广泛宣传,已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经查,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安心急送”,该文字整体易被相关消费者识别为对服务方式、特点等描述性词汇,而非区分服务来源的识别标志。因此,申请商标缺乏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了显著性。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刘浩
尤宏岩
2023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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