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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942043号“冻龄博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2:16:41关于第65942043号“冻龄博士”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900号
申请人:广州市娇兰化妆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942043号“冻龄博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很强的显著性,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392475号商标、第20484958A号商标、第2526921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处于其他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证书、官网截图、宣传图片等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均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予以撤销,上述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分别刊登在第1846、1848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中文含义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光剂、清洁制剂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二者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中文“冻龄博士”组成,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宋张明
曹娜
2023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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