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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584211号“v.v.lov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2:14:46关于第62584211号“v.v.lov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980号
申请人:浙江晶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知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584211号“v.v.lov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援引的部分引证商标权利待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原驳回决定中引证了12193332号“VLOVE及图”商标、第27800901号“VELOVE及图”商标、第17457669号“VLOVE”商标、第27800912号“VELOV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相关决定中被我局撤销注册,上述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四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v.v.love”与引证商标四中的英文“VELOVE”在字母构成、认读、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手液、沐浴露、香皂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医用洗浴制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化妆品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洗手液、沐浴露、香皂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王小源
赵焕菲
2023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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