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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65403号“SYNFACTOR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2:14:31关于第67365403号“SYNFACTOR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584号
申请人:新代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甲品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65403号“SYNFACTOR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636005号图形商标、第61854627号“SYNBIOOS”商标、第43264960号“SYNTECH”商标、第7116246号“SYN”商标、第64847849号“SYN-TE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已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五已被驳回注册申请,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SYNFACTORY”,引证商标一经设计易被识读为“SYN”。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共存使用于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夏
解林江
孙志权
2023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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