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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625515号“清道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2:14:17关于第66625515号“清道夫”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900号
申请人:杭州小宝智能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标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25515号“清道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有在先商标,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成,具有十足的显著性,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419074号商标、第66422859号商标、第6642681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权利状态不稳定,请等待其结果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商标注册申请时被驳回,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用在指定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及标示服务来源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蔡婷
2023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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