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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219175号“塞外优果 塞外伊犁好水果EXCELLENT FRUI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2:12:25关于第68219175号“塞外优果
塞外伊犁好水果EXCELLENT FRUI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502号
申请人:伊宁县塞外优果林果业家庭农场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19175号“塞外优果 塞外伊犁好水果EXCELLENT FRUI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质量等特点产生混淆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经营地址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鲜水果均来源于经营当地,不存在任何欺骗性或者误认的情况,因此,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之情形,且有类似商标已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好水果”,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且申请商标中含有“伊犁”,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及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王燕
牛敏
2023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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