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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36332号“WUAI吾爱医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2:11:16关于第66736332号“WUAI吾爱医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796号
申请人:南京吾爱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峰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36332号“WUAI吾爱医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903072号“吾爱旅游网”商标、第18634235号“吾爱堂”商标、第14262489号“吾爱书画网”商标、第17626550号“吾爱养车网”商标、第5867410号“WUAI”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况商标被核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曹娜
徐 苗
2023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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