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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281854号“天成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2:04:36关于第67281854号“天成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044号
申请人:四川天成明超电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华复纵横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81854号“天成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462351号商标、第15414173号商标、第3091457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申请人产品宣传图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袁靖涵
吴彤
2023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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