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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287996号“贵安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2:02:49关于第66287996号“贵安福”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914号
申请人:贵州奇治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创(雄县)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87996号“贵安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521989号“贵福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贵安福”与引证商标“贵福安”的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米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白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文字“贵安福”构成,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米酒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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