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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44299号“KELUN ANIMAL HEALTH K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1:56:28关于第66744299号“KELUN ANIMAL HEALTH
K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178号
申请人: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西南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44299号“KELUN ANIMAL HEALTH K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502147号“KL1”商标、第18685572号“KL及图”商标、第35430370号“KELUN PHARMACEUTICAL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与引证商标三所有人签订商标共存协议。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荣誉、共存协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英文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抗感染药物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虽然申请人提交了引证商标三注册人出具的《共存同意书》,但考虑到《商标法》对相关公众利益保护的需要,在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况下,相关公众难以将二者进行区别,易造成混淆误认,故申请人提交的《共存同意书》证据我局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胡振林
张蕾
2023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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