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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186343号“顺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1:48:48关于第66186343号“顺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017号
申请人:顺科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186343号“顺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99406号、第14091928号、第15800951号、第15800589号、第16397820号、第19403119号、第32809957号、第32809975号、第32809984号、第32811286号、第32815291号、第32816753号、第32817880号、第32819819号、第32820535号、第32824894号、第32826089号、第32826127号、第32826474号、第32830962号、第36243414号、第36244850号、第62431900号、第6520968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二至二十四的权利人协商商标共存事宜。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申请人要求三个月补充证据期限已届满,我局未收到相关共存协议。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对引证商标一提交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书、申请人天眼查查询信息、“顺科”的百度查询页面及品牌报道、佛山市顺德区容之顺润滑油有限公司天眼查查询页面及其公司页面、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眼查查询页面及其公司页面等电子图片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仍是在先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四在呼叫、文字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四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林
孙昕
李淑维
2023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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