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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659034号“SINOTE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1:48:03关于第64659034号“SINOTE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132号
申请人:深圳市信美通新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神州众达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659034号“SINOTE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19998号“SINFOTEK S”商标、第16417312号“(S)INOTEC”商标、第1444370号“SINOTEC”商标、第57054351号“SINSTEK”商标、第26995738号“SIPOTEK”商标和第8940586号“SINOTE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六商标状态待定。申请人放弃在0922类似群组上的商品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商号的英文翻译,不会产生不良影响。
经复审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六期满未续展,已满一年,故引证商标六未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0922类似群组上的商品项目上的注册申请,则我局针对可充电电池;无线充电器;电池;电池充电器;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移动电话电池;蓄电池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SINOTEK”与引证商标一“SINFOTEK S”、引证商标二、三字母部分“SINOTEC”、引证商标四“SINSTEK”、引证商标五“SIPOTEK”字母构成相近,六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线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传感器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传感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申请商标“SINOTEK”中的“SINO”为拉丁文中的“中国”,指定使用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的影响。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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