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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765384号“时代记忆 TIME MEMOR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1:47:40关于第57765384号“时代记忆 TIME MEMOR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89496号重审第0000004944号
申请人:深圳民之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拓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765384号“时代记忆 TIME MEMOR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081349号“时代记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615712号“时代记忆TIMEMEMO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待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在腌制蔬菜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
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相关撤销决定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经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后在第29类核定使用的商品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冰
孙志权
解林江
2023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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