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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568871号“IDINGXIAO 鼎消科技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1:43:04关于第66568871号“IDINGXIAO 鼎消科技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222号
申请人:上海鼎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68871号“IDINGXIAO 鼎消科技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59314167号“Huawei iDat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予以驳回,故其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第65372095号“DADAGAGA”商标、第187804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整体有所区别,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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