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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707902号“创联 CHUANGLI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1:41:06关于第65707902号“创联 CHUANGLIA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250号
申请人:广东创联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顺合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707902号“创联 CHUANGLI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29306号“丽明窗饰 CHUANGLIAN及图”商标、第9873322号“创联创业”商标、第3305647号“联创”商标、第9037129号“联创集团”商标、第54741740号“联创”商标、第59347035号“联创集团”商标、第61458745号“联创数智”商标、第63455778号“联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七、八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七、八的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未超一年。引证商标三被决定撤销,目前处于行政诉讼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的显著识别文字“创联”与引证商标四、五、六中的显著识别文字“联创”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选择方面的商业信息和建议、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五、六核定使用的市场分析、替他人推销、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四、五、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服务与引证商标四、五、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这些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二、三权利状态尚未确定,且引证商标二、三的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因此我局不再将引证商标二、三列为比对对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刘浩
赵爽
2023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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