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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054394号“文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1:33:09关于第68054394号“文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491号
申请人:湖北荟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旭鸿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54394号“文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123743号“文及图”商标、第16863707号“陕文创 文及图”商标、第20404904号“文及图”商标、第10694687号“文及图”商标、第18674312号“文 文心开物及图”商标、第10388838号“文及图”商标、第20115085号“文舟图书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且有类似商标已核准注册 。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状态,待引证商标一权利稳定后再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2、引证商标六商标专用权处于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文”,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含义,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标识的服务来源相同或具有某种关联性,进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鉴于引证商标一的驳回复审案件结果及引证商标六是否续展均不影响本案结论,故我局对申请人缓裁申请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王燕
牛敏
2023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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