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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37683号“零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1:32:40关于第66737683号“零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247号
申请人:烟台歌莉娜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京沪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37683号“零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备显著特征和识别作用,“零度”为一个词语,并非短语或句子,其用于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特征;申请人已将“零度”商标投入使用并使之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电商销售页面、销售合同及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零度”二字用于指定的烧酒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将其识别为表示指定商品酒精含量的词汇,而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其作为商标使用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部分为自制证据,而合同中显示商品名称为“海南零度”、“海南印象零度”等,不能证明申请商标本身经过使用已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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