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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489468号“华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1:29:55关于第62489468号“华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306058号重审第0000004969号
申请人:上海华美电梯装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宜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306058号《关于第62489468号“华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700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57623438号商标、第5762723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指定使用在4001群组上被驳回注册申请,第6074820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全部指定服务上被驳回注册申请,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故申请商标注册已无在先权利障碍。由于作出被诉决定时所依据的事实已经发生变化,且对申请商标是否可被核准注册将产生直接影响,故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被诉决定应予撤销。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经审理查明:
1、在一审诉讼期间,引证商标一、二经驳回复审决定在“镀锌;金属层压;金属处理;金属热处理;金属硬化;热浸镀;涂金;退火”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服务上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已生效。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为在先申请并已在上述服务上获得核准注册的有效商标。
2、在一审诉讼期间,引证商标四经驳回复审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上述决定已生效。鉴于引证商标四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宁
王若凡
2023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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