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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97129号“智慧尘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1:24:52关于第66897129号“智慧尘埃”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679号
申请人:北京智慧尘埃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97129号“智慧尘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165055号“尘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含义、文字构成及呼叫方式等方面均区别甚远,给消费者的整体印象截然不同,消费者足以区分开,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不应判定为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三、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智慧尘埃”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智慧尘埃”与引证商标“尘埃”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射频识别(RFID)阅读器;射频识别(RFID)标签”之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徐辉
2023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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