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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048861号“曙光数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1:24:20关于第64048861号“曙光数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277号
申请人:曙光数据基础设施创新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48861号“曙光数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00774号“曙光技研”商标、第7500773号“曙光超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同时,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权利人为关联企业,引证商标一、二权利人出具商标共存声明函,声明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及商标共存申明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维修信息;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否定相关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即使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已出具同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商标共存申明书,但考虑到保护消费者利益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立法宗旨之一,且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并非同一法律主体,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王曌伟
付泽宇
2023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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