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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174515号“湘当瑶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1:22:05关于第68174515号“湘当瑶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152号
申请人:舒东升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74515号“湘当瑶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有自身独特商标设计理念,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08129号“湘当韵味”商标、第14905199号“湘当美味”商标、第66174427号“湘当有味XIANGDANGYOUWE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已被注销。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进行缓裁。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已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照片。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已经注册申请决定予以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腌制猪肉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另,申请人所称引证商标一的所有人已被注销的情况不必然导致引证商标的商标权消灭,故此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胡振林
张蕾
2023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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