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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030884号“百验易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1:16:08关于第66030884号“百验易经”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755号
申请人:吴帅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标重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030884号“百验易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会导致不良影响,申请商标标识已获得著作权,且已有类似情况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标识中包含“易经”,《易经》为我国传统文化经典之一,用作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硙
李焱
马媛媛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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