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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415698号“看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1:14:44关于第66415698号“看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441号
申请人:北京金士兰经济文化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15698号“看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286752号“看看新闻 KNEW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737019号“吃看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8741649号“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140800号“SEESEE”(可译为“看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9966275号“我就看看海鲜烧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诉讼程序中,为申请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信息;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志权
杨夏
张静
2023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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