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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45198号“沪上HUSH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1:13:28关于第66845198号“沪上HUSHA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927号
申请人:上海鲁安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45198号“沪上HUSH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611055号商标、第5015519号商标、第36633623号商标、第63064387号商标、第63738856号商标、第63763905号商标、第37411763号商标、第39820149号商标、第39970966号商标、第64425811号商标、第501551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主体已注销。此外,已有诸多类似商标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文字构成及整体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引证商标一注册人注销并不必然导致商标权利的失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宋张明
曹娜
2023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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