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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63980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1:13:05关于第6563980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243号
申请人:中山市优梦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山谦文专利商标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63980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666820号“VOLLEYBALL WORL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第65628818号图文组合商标正在实质审查中。申请人拟就引证商标提起以三年不使用为由的商标撤销申请。已有类似情况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测量器械和仪器;气体检测仪”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处理、开关、转换、积累、调节或控制电的装置和仪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图形构成、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牛嘉
王钒
2023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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